奖励与处分
第五十条学校,省(自治区,直辖市)和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“三好学生”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,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,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。
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
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,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想适应。
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类:

  1. 警告;
  2. 严重警告;
  3. 记过;
  4. 留校查看;
  5. 开除学籍;

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  1. 违反宪法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;
  2. 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  3.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;
  4. 有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信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
  5. 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、情节严重的;
  6. 违反学校规定、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及公共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,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  7.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学校不改的;

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秩序正当,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
定性准确,处分适当。
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称述和申辩。
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交本人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,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。
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处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,退学处理,或者违规,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,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。
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,档案,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、处分材料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