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保障部门提醒:用人单位不能随意“换人”
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警示,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通过延长招聘期限不断以“新人换旧人”的做法,属于违法行为。
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在检查中发现,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,设下“新人换旧人”的陷阱,试用期一满就打发员工走人,并通过看似正常的“常年招聘”,将一批又一批劳动者“试用到底”,个别劳动者的“试用期”甚至成了“白干期”。
有关专家提醒,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须注意三个维权要点:
一是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:用人单位要“试用”,就必须签合同,并依法支付报酬和社保费。
二是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,试用期满即获“转正”。根据《劳动法》及相关法规规定,具体分为: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,试用期不超过15日;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,试用期不超过30日;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,试用期不超过60日。
三是试用期员工不能随意辞退。用人单位必须给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,如果无理开除,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。
出处:《河北日报》2006年11月30日第三版